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1类职业:人
2类职业:人
3类职业:人
4类职业:人
总 人 数:0人
必选主险 | 可选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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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附加险 | 可选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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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费 | 0.00元 |
1、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每张保单限投保同一保障方案。每单最低投保人数5人。
2、被保险人应当尽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投保雇员实际行业及工种,并确保投保单及保单所述工种与实际工种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3、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额约定:工种1-3类身故残疾保额不高于80万/人,4类保额不高于60万/人,最低限额10万/人;1-3类意外医疗保额不高于8万/人,4类意外医疗保额不高于6万/人;误工费保额限100元/人/天。
4、本保单意外及工伤事故医疗费用,每次事故0免赔,100%赔付。
5、及时报案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或营业地在:“昆山市、常熟市、张家港市”的企业。
7、本保单不承保涉及铁塔架设、高压电力、井下深坑、海上、空中、采矿、石油开采、化工、枪弹炸药、船舶制造、核能的职业。
8、北京平谷区密云、河北省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河南信阳下辖的各医疗机构,不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范围内,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的发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9、本保单默认附加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就餐时间扩展条款、上下班途中条款: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2)就餐时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3)上下班途中条款: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单负责赔偿。
10、本保单不承保任何情形下雇员从事高处作业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而不论雇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可选责任的特约:
11、本保单在意外及工伤事故医疗费用限额内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含甲乙丙类),社保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意外医疗费用保额的10%,每次事故0免赔后90%赔付。
12、误工费用约定:每人误工费用100元/天,免赔3天,每人每次误工费用最长赔付不超过90天,每人累计赔偿不超过180天。
13、本保单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意外所致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同意外及工伤身故残疾、意外及工伤医疗费用限额。
14、本保单工伤事故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各级伤残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如附加工伤伤残赔付高标准,本保单工伤事故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确定伤残等级,各级伤残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15、本保单不承保注册地或营业地在天津市的企业。